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1〕7号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4-02 10:45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17

 

投诉人:哈尔滨奕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9012

被投诉人1:哈尔滨国瑞合众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六道街28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_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C20208510)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对评标过程中磋商基准价(最低报价)提出投诉。本项目预算金额:1736000.00元,经我公司致电招标公司询问得知最低报价为508400.00元,招标公司以此报价作为磋商基准价。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为了中标,串通低价投标供应商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恶意降低投标价格以实现降低评标基准价(磋商基准价)数值的目的,从而使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能得到更高的分数,人为提高其价格得分,夺取中标的机会。并且最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未要求其公司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也未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不合理评标行为,此公司的投标文件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其报价也不能作为磋商基准价。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此报价合理,说明此项目的预算金额508400.00元就能满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财政申请1736000.00元的预算以及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720066.00元明显存在浪费财政资金的情况。 

    (二)对招标文件第14页商务条款评分标准安装调试资质2分。针对本项目内设备产品必须由产品制造商提供原厂安装调试及平台对接调试,能提供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的得2分,没有或未提供不得分提出投诉。此条评分标准中要求由产品制造商提供原厂安装调试及平台对接调试,能提供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经我公司查询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证书为中国音响行业协会颁发,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质证书与此项目实施无任何关系,并且此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系统集成工程资质证书应是工程类项目的资格要求,不应做为此项目的评分标准,另外此条评分标准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作为评审因素,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时发现此条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停止评标工作并修改招标文件。    

    (三)对开标过程提出投诉。整个开标过程不公开不透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招标公司和评审专家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                 

   (四)对中标结果提出投诉。中标供应商的价格分是以不合理的磋商基准价进行计算而得出的结果,应以合理的磋商基准价重新计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评审。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看评审现场录像,低价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了现场说明,并在评审现场提交了报价声明函,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1.磋商文件第三部分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网络硬盘录像机(NVR)技术参数明确要求“★31、符号国标GB28181,能接入或承诺接入全省法院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并能满足人民法庭、所属基层法院、所属中院、省法院实时观看及回放录像的要求。(注:经与采购人确认,磋商文件中符号国标GB28181”字为笔误,应为符合国标GB28181”)。依据此要求,本项目涉及到音视频的集成与施工,所以此次招标提出的音视频智能系统集成工程资质证书符合项目要求;2.该项要求在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的商务条款中,属于非资格限制性条款,且经专家论证该项资质证书与本项目相关,磋商文件将该项作为商务条款的评分标准,并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1.通过查看评审现场录像,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代表当众检查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现场拆封;2.此次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而非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未规定必须现场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1.低价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了现场说明,并在评审现场提交了报价声明函,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磋商基准价计算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此次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而非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未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需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针对投诉事项发现的问题,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至(四)均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32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哈尔滨智能信息系统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329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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