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4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 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11-28 16:37:37


哈财采20231063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类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及有关解读的通知》(黑财采〔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哈尔滨市2024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提出有关要求,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采购限额是指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的能力和视频录像等条件。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货物类

单个项目(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

单个项目(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

服务类

单个项目(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

单个项目(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

工程类

单个项目(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

单个项目(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品目)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可通过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框架协议等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市本级为200万元。

三、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可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中查询)确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全省设立一个政府集采目录要求,按照省财政厅具体要求,制定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序号

项目(品目)

品目编码

范  围


一、货物类



1

1.服务器

A02010104


2

2.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3.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4.网络设备

A02010200

交换设备、路由器

5

5.复印机

A02020100


6

6.投影仪

A02020200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7

7.打印机

A02021000

不包括条码打印机

8

8.扫描仪

A02021118


9

9.乘用车

A02030500


10

10.空调机

A02061804


1111.视频会议系统

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A02080805

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12

12.视频监控设备

A02091107

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视频分割器、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门禁系统等

13

13.仪器仪表

A02100000


14

14.家具

A05010000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15

15.被服

A05030300


16

16.基础软件

A08060301


17

17.信息安全软件


A08060302支撑软件、A08060303应用软件、A08060399其他计算机软件中的信息安全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8

18.农村义务教育

学校学生营养餐


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市(地)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二、工程类



19

1.室外体育和娱

乐设施工程施工

B02130400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项目

20

2.装修工程

B07000000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装修工程项目,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项目

21

3.修缮工程

B08000000

投资预算<400万元的修缮工程,以及≥400万元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22

1.软件开发服务

C16010000


23

2.银行服务

C18010000


24

3.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25

4.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26

5.会议服务

C22010000


27

6.印刷服务

C23090100


28

7.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服务

C24000000


29

8.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机动车保险服务

30

9.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



注: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四、采购方式和特殊情况审批

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可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限额(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

3.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

4.询价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大于等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市直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哈财采〔2016〕411号)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家诚实守信承诺等有关材料。根据2015年财政部向山西省财政厅回复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项目,经专家论证,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6.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和服务,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

7.协议供货。将公务用车、服装、安全产品和信息化产品协议供货执行期限延长至对应品目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结果生效之日。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

8.定点采购。将安全服务、会议服务、云计算服务定点采购执行期限延长至对应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结果生效之日

9.电子卖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具体方式:申报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后,通过直购、场内反拍、团购或场内外比价方式采购。未上架电子卖场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发起场内外比价(原“采购需求”),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供应商(含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和未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由采购人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集采目录内,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场内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四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

10.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可通过服务工程网上超市实施。采购人可以采取“1+1+1”模式实施采购。集采目录内,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直购、比价两种交易方式中的一种实施;预算额度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比价的方式实施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1.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

2.投资预算小于2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或选择电子卖场采购。

3.投资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

4.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投资预算大于或等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一律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选择服务工程超市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三)长期服务类项目续约采购实施。长期服务类(如物业、印刷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取“1+1+1”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即按第一年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并应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和财政预算安排等续约条件和要求,第二年或第三年项目预算增幅不超过第一年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超过10%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续约后,合同总期限应小于等于3年。对于续约项目,采购人应在上年度合同到期前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报“合同续签”采购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线上进行备案。

(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或科研院所经自行组织论证确认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后,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相关规定,可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并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紧急和涉密项目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涉密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按照《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哈尔滨市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哈财采〔2021984号)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结果评价等方面管理,不断规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内部权力运行,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要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履约验收公示”栏目发布履约验收公告,并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认真落实预留中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再生资源产品生产企业、以竹代塑产品生产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数字经济企业、生物经济企业、冰雪经济企业、创意设计企业发展,以及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0号)和《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哈财采〔2023〕409号)规定,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工作,提前开展需求调查,确保采购项目完整明确、详细具体、科学合理,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对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采购人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履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本级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

(六)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和一流标准,消除各类政府采购隐性壁垒及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我市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化水平,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各区实际,在全省一张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具体要求为: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如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调整,以另行通知为准。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