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黑财采投处〔2021〕16号
投诉人: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5号楼B座1层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37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_科技法庭设备采购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C〔2020〕6962)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我司集成服务内容进行打分。
(二)投标报价评定中我公司北京天宇威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产品价格优惠未计算在内。投标报价得分评定不正确。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评审。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集成服务方案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不是集成服务方案,没有集成服务方案的具体内容;投标文件第2.6.4条提供的人员名单,不能认定为集成服务人员。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中有部分产品为非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依据财政部国库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应当全部为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方能享受价格扣除的政策。”的政策解读,投诉人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至(二)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速恒智能工程设备维修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10份。